動態價格穩定措施
為加強市場價格穩定,同時使我國期貨市場制度與國際接軌,提升我國期貨市場國際競爭力,臺灣期貨交易所建置期貨市場「動態價格穩定措施」,於107年1月22日起實施。
  • 因應「動態價格穩定措施」上線實施,針對該措施之適用商品,臺灣期貨交易所會對造成價格異常波動之新進委託(例如新進買進委託之可能成交價格高於即時價格區間上限或新進賣出委託之可能成交價格低於即時價格區間下限)予以退單,請交易人注意委託回報,管理自身委託狀況,以掌握該委託是否有被退單情形。

  • 本措施僅能提供一定範圍之價格穩定,且可能因市況放寬退單點數或因資訊異常暫停退單,交易人從事期貨交易時應留意市場流動性及自身委託價格,不宜完全依賴本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