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上開戶
開戶資格限制
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五條規定
期貨商對於委託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拒絕接受開戶
01
年齡未滿二十歲。
02
受破產之宣告未經復權。
03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未經撤銷。
04
法人委託開戶未能提出該法人授權開戶之證明書。
05
華僑及外國人委託開戶未能提出證券交易所或期交所核發之登記證明文件。
06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與保管機構或代理人所簽訂合約之內容不符期貨交易所之規定。
0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期交所、期貨結算機構及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之職員及聘僱人員。
08
曾因違背期貨交易契約或證券交易契約未結案且未滿五年。
09
違反期貨交易管理法令或證券交易管理法令,經司法機關有罪之刑事判決確定未滿五年。



依期交所業務規則第四十七條規定
期貨商發現委託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拒絕接受開戶
01
年齡未滿二十歲者。
02
受破產之宣告或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未經復權者。
03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未經撤銷者。
04
法人委託開戶未能提出該法人授權開戶之證明書者。
05
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委託開戶未能提出證交所或期交所核發之登記證明文件者。
06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委託開戶未能提出與國內代理人之契約影本、代理人授權書或國內代理人出具之聲明書者。
07
證期局、期交所、期貨結算機構、同業公會之職員及聘僱人員。
08
曾因違背期貨交易契約或證券交易契約未結案且未滿五年者。
09
曾經違反期貨交易管理法令或證券交易管理法令,經司法機關有罪之刑事判決確定未滿五年;或經主管機關通知停止買賣證券或期貨有案,其期限未滿五年者。
10
期貨商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買賣者。
11
委託人申請將原開立之全權委託期貨交易帳戶,轉換為自行交易之期貨交易帳戶者。
線上開戶條件
  • 1
    線上開戶目前僅限本國國籍年滿20歲及未滿65歲自然人客戶申請。如屬法人、非本國國籍自然人或具有其他國家/地區稅務居民身分者,請改至 期貨業務首頁「預約開戶」。
  • 2
    「戶籍地址」欄位,請務必與「身分證」上相同,以避免重新填寫開戶資料。
  • 3
    透過線上開戶之帳戶,得暫緩留存交易人印鑑卡或簽名樣式,俟交易人日後有當面辦理委託買賣或其他作業時,請親臨受理開戶分公司辦理。
  • 4
    線上開戶須同意申請電子交易,電子對帳單及以電子方式領取開戶文件。
  • 5
    期貨出入金約定帳號之存摺圖檔,限本人帳戶且不可為聯名帳戶,若為無摺或數位帳戶,請提供能清楚顯示銀行、帳號及姓名之證明文件,否則可能導致最後開戶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