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櫃開戶
開戶資格限制
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五條規定,期貨商發現委託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拒絕接受開戶:
01
年齡未滿二十歲
02
受破產之宣告或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未經復權
03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未經撤銷
04
法人委託開戶未能提出該法人授權開戶之證明書。
05
華僑及外國人委託開戶未能提出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核發之登記證明文件。
06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與保管機構或代理人所簽訂合約之內容不符期貨交易所之規定。
07
期貨主管機關、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及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之職員及聘僱人員。
08
曾因違背期貨交易契約或證券交易契約未結案且未滿五年。
09
違反期貨交易管理法令或證券交易管理法令,經司法機關有罪之刑事判決確定未滿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