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櫃開戶
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五條規定,期貨商對於委託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拒絕接受開戶:
04
法人委託開戶未能提出該法人授權開戶之證明書。
05
華僑及外國人委託開戶未能提出證券交易所或期交所核發之登記證明文件。
06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與保管機構或代理人所簽訂合約之內容不符期貨交易所之規定。
0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期交所、期貨結算機構及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之職員及聘僱人員。
08
曾因違背期貨交易契約或證券交易契約未結案且未滿五年。
09
違反期貨交易管理法令或證券交易管理法令,經司法機關有罪之刑事判決確定未滿五年。
依期交所業務規則第四十七條規定,期貨商發現委託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拒絕接受開戶:
02
受破產之宣告或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未經復權者。
04
法人委託開戶未能提出該法人授權開戶之證明書者。
05
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委託開戶未能提出證交所或期交所核發之登記證明文件者。
06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委託開戶未能提出與國內代理人之契約影本、代理人授權書或國內代理人出具之聲明書者。
07
證期局、期交所、期貨結算機構、同業公會之職員及聘僱人員。
08
曾因違背期貨交易契約或證券交易契約未結案且未滿五年者。
09
曾經違反期貨交易管理法令或證券交易管理法令,經司法機關有罪之刑事判決確定未滿五年;或經主管機關通知停止買賣證券或期貨有案,其期限未滿五年者。
11
委託人申請將原開立之全權委託期貨交易帳戶,轉換為自行交易之期貨交易帳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