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控管規則
國內高風險通知及盤後追繳原則
高風險通知原則
  • 交易時間(包括一般交易時段及盤後交易時段)權益數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時,本公司將進行高風險通知,惟於盤後交易時段,若交易人帳戶僅有期交所指定豁免執行代為沖銷之商品,則本公司無須發高風險通知。
  • 風險指標低於約定之比率時,本公司應將交易人之全部未沖銷部位執行代為沖銷,惟帳戶之未沖銷部位留有已進入盤後交易時段之期交所指定豁免代為沖銷商品,當風險指標低於約定比率時,本公司需同時檢視權益數是否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若權益數未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本公司無須執行代為沖銷作業,若權益數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則本公司應將該豁免執行代為沖銷商品以外之部位全部沖銷
  • 一般交易時段結束後,已發盤後保證金追繳通知之帳戶,倘於盤後交易時段權益數低於維持保證金且留有非期交所指定豁免代為沖銷商品之未平倉部位時,本公司仍應再次進行高風險帳戶通知,該通知有效期間至盤後交易時段收盤為止,次一營業日一般交易時段開盤後,則依盤後保證金追繳作業程序辦理。
盤後保證金追繳通知之風險控管
  • 權益數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時則發出追繳。盤後追繳未於次一營業日規定時間內(中午12點)補足追繳款項或消除追繳通知者,本公司得將強制代沖銷部位至權益數等於或大於未沖銷部位所需原始保證金。
風險指標
  • (風險權益+未沖銷選擇權買方風險市值–未沖銷選擇權賣方風險市值) / (未沖銷部位所需風險原始保證金+未沖銷選擇權買方風險市值–未沖銷選擇權賣方風險市值+依「加收保證金指標」所加收之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