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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交所「動態價格穩定措施」新制,將於107年1月22日實施
一、為強化期貨市場價格穩定,期交所自107年1月22日起實施「動態價格穩定措施」新制,藉以防範錯誤下單、胖手指及盤中委託簿流動性瞬間失衡等所導致盤中價格異常波動。
二、第一階段適用商品為目前主力商品「臺股期貨」及「小型臺指期貨」,且限此兩項商品的最近月、次近月契約,及最近月與次近月的跨月價差交易。 臺股期貨、小型臺指期貨最近及次近交割月份契約單式買賣申報退單百分比為2%;最近及次近交割月份契約組合式買賣申報退單百分比為1%。
三、因應「動態價格穩定措施」上線實施,針對該措施之適用商品,臺灣期貨交易所會對造成價格異常波動之新進委託(例如新進買進委託之可能成交價格高於即時價格區間上限或新進賣出委託之可能成交價格低於即時價格區間下限)予以退單,請交易人注意委託回報,管理自身委託狀況,以掌握該委託是否有被退單情形。
詳情請參閱
臺灣期貨交易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