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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交所公告:107年11月19日實施動態價格穩定機制擴大商品實施範圍、電子期貨納入盤後交易適用商品、選擇權商品掛牌序列調整等3大制度調整
一、動態價格穩定機制擴大商品實施範圍
1.「動態價格穩定措施」由原先之臺股期貨、小型臺股期貨,擴大電子期貨、金融期貨、臺灣50期貨、櫃買期貨、非金電期貨,共七項國內指數期貨商品之所有到期契約及跨月價差。
2.因應動態價格穩定措拖上線實施,針對該措施之適用商品,臺灣期貨交易所會對造成價格異常波動之新進委託(例如新進買進委託之可能成交價格高於即時價格區間上限或新進賣出委託之可能成交價格低於即時價格區間下限)予以退單,請交易人注意委託回報,管理自身委託狀況,以掌握該委託是否有被退單情形。
二、電子期貨納入盤後交易適用商品
1.電子類股價指數期貨納入盤後交易商品,盤後交易時間同現行15:00~次日05:0;到期月份契約之最後交易日無盤後交易時段。
2.夜盤開前收單10分鐘 、開盤前 2分鐘不可刪改委託。
3.電子類股價指數期貨為盤後交易時段之「豁免代為沖銷商品」
4.撮合方式、委託種類、掛牌月份與序列、新月份、新序列契約上市時間、開盤參考價、漲跌幅艮制、部位限制數等同現行夜盤交易制度。
5.適用動態價格穩定措施,退單點數計算方式為最近之標的指數收盤價×百分比參數,單式月份參數為2%、跨月價差參數為1%,與臺股期貨相同。
三、選擇權商品掛牌序列調整
1.國內股價指數選擇權(TXO、TEO、TFO、XIO及GTO)調整季月轉近月契約履約價格間距插補規定,依近月契約履約價格間距,補足履約價格序列涵蓋基準指數之上下百分之15。
2.股票選擇權(STO)調整為季月契約履約價格間距為近月契約之2倍,並新增季月轉近月契約履約價格間距插補規定。
制度調整詳細內容請參閱期交所官網
動態價格穩定機制電子期貨納入盤後交易適用商品選擇權商品掛牌序列調整期交所盤後交易豁免及非豁免商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