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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遠公告:自108年3月4日起,選擇權新買(買方新倉)及委託別判斷為新單者,停止接受「市價委託」及「範市委託」,建議原欲使用市價或範市委託之客戶請改用「限價」進行委託
一、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43條第1項規定,應依各期貨交易所規定之保證金或權利金數額先向期貨交易人收足,始得接受期貨交易之委託。
二、因選擇權市價及範市委託,其成交價格與委託當時揭示之成交價格間可能產生偏離情形,且其偏離幅度可能超出預期而致超額損失,故為降低交易選擇權之風險及符合管理規則之規定,自108年3月4日起,選擇權新買(買方新倉)或委託別判斷為新單者,停止接受「市價委託」及「範市委託」,建議原欲使用市價或範市委託之客戶請改用「限價」進行委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