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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交所公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增掛履約價格契約,並自110年1月13日起實施。
一、依期交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交易規則第11條第5項及第11條 之1第2項規定辦理。
二、自110年1月13日起,期交所推出旨揭契約履約價格一萬五千點以上時,近月契約間 距,由現行二百點調整為一百點;季月契約間距,由現行四百點調整為二百點; 週到期契約間距,同近月契約間距,並於基準指數上下百分之三間,按近月契約 履約價格間距之二分之一,推出履約價格契約。相關增掛範例說明如附件。
三、臺指選擇權增掛履約價格契約後,將提供交易人更多契約選擇,交易人交易時應注 意各契約之流動性。
詳情請參閱
臺灣期貨交易所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