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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布蘭特原油期貨契約」各交易時段第三階段漲跌幅度,暨到期月份契約最後交易截止時間之盤後交易時段第三階段漲跌幅度。
一、依期交所「布蘭特原油期貨契約」交易規則第11條第8項規定辦理。
二、布蘭特原油期貨自110年7月2日一般交易時段起,其各交易時段依該契約交易規則第11條第3項規定放寬至第三階段漲跌幅度時,各交割月份契約漲跌幅度適用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格上下百分之二十;另依同規則第11條第4項規定,到期月份契約最後交易截止時間之盤後交易時段第三階段漲跌幅度,適用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格上下百分之三十。(即採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5%、±10%、±20%三階段漲跌幅度限制;契約到期最後交易截止時間之盤後交易時段,到期月份契約之第三階段漲跌幅限制為±30%)
三、期交所109年4月22日台期交字第10902005170號函及109年4月29日台期交字第10902005390號函,自110年7月2日一般交易時段起廢止。
詳情請參閱
臺灣期貨交易所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