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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交所公告:「臺灣證券交易所金融保險類股價指數小型期貨契約」110年12月6日上市及「動態價格穩定措施」新增【商品類商品及小型金融期貨】110年12月6日起實施
一、「臺灣證券交易所金融保險類股價指數小型期貨契約」110年12月6日上市有關事項如下:
(一)旨揭契約訂於110年12月6日上市,上市契約到期交割月份為110年12月、111年1月、2月、3月、6月及9月。
(二)旨揭契約之交易人部位限制數,依4口小型金融期貨契約等於1口金融期貨契約合併計算。
二、「動態價格穩定措施」新增【商品類商品及小型金融期貨】(適用商品依期交所公告)
因應「動態價格穩定措施」上線實施,針對該措施之適用商品,臺灣期貨交易所會對造成價格異常波動之新進委託(例如新進買進委託之可能成交價格高於即時價格區間上限或新進賣出委託之可能成交價格低於即時價格區間下限)予以退單,請交易人注意委託回報,管理自身委託狀況,以掌握該委託是否有被退單情形。
本措施僅能提供一定範圍之價格穩定,且可能因市況放寬退單點數或因資訊異常暫停退單,交易人從事期貨交易時應留意市場流動性及自身委託價格,不宜完全依賴本措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