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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交所保證金調整公告:調整合晶期貨(PLF)等保證金適用比例調整之期間,自115年8月7日一般交易時段結束後起實施。
一、依期交所111年6月20日台期監字第1111000782號函「臺灣期貨交易所股票期貨及股票選擇權契約之標的證券,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發布為處置之有價證券,股票期貨及股票選擇權契約保證金之處置調整措施」辦理。
二、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115年8月3日臺證監字第1150402582號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同日證櫃視字第11500051351號公告修正有價證券處置期間規定,自修正條文施行日(115年8月10日)起,仍在處置期間內之有價證券適用修正後之處置期間,爰配合調整旨揭股票期貨契約保證金適用比例調整之期間。調整情形列表如附,並自即日起實施。
(一)合晶期貨(PLF)於115年8月7日一般交易時段結束後,恢復為115年7月27日調整前之保證金。
(二)台勝科期貨(QDF)於115年8月7日一般交易時段結束後,恢復為115年8月3日調整前之保證金。
(三)南電期貨(LYF)及小型南電期貨(QSF)於115年8月11日一般交易時段結束後,恢復為115年8月4日調整前之保證金。
三、參照證券市場處置措施,調整期間如遇休市、有價證券停止買賣、全日暫停交易,則恢復日順延執行。
四、期交所115年7月31日台期結字第11503016871號函及115年8月3日台期結字第11503017001號函有關保證金調整恢復日期,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詳情請參閱
臺灣期貨交易所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