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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交所保證金調整公告:調整旺宏期貨(DIF)之保證金適用比例及延長調整期間。
一、依期交所111年6月20日台期監字第1111000782號函「臺灣期貨交易所股票期貨及股票選擇權契約之標的證券,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發布為處置之有價證券,股票期貨及股票選擇權契約保證金之處置調整措施」辦理。
二、本次保證金調整之商品為旺宏期貨(DIF)。配合證交所115年3月23日再次公布標的證券-旺宏為處置有價證券,公告115年3月25日一般交易時段結束後,調高旺宏期貨保證金為未經處置前所屬級距2倍,並於證券市場處置期間結束,115年4月8日一般交易時段結束後,恢復為標的證券未經處置前之保證金。原115年3月19日台期結字第11503005501號函公告旺宏期貨保證金調整之規定,自115年3月25日一般交易時段結束後停止適用。
三、參照證券市場處置措施,調整期間如遇休市、有價證券停止買賣、全日暫停交易,則恢復日順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