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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交所股票期貨暨選擇權契約標的證券經其標的證券市場列為處置股票之保證金收取標準,預定104年3月1日起實施
期交所股票期貨暨選擇權契約標的證券經其標的證券市場列為處置股票之保證金收取標準,預定104年3月1日起實施。 期交所考量上市(櫃)股票經標的證券市場列為公布處置股票,股價波動度可能較高,為提高相關股票期貨及選擇權契約保證金之風險涵蓋能力,將於標的證券經臺灣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證交所)或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買中心)依其「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規定,發布為處置之有價證券或對其採取處置措施時,調整期交所股票期貨及選擇權契約之保證金收取標準如下:
一、標的證券於 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內 受證交所或櫃買中心 第一次發布為處置之有價證券 時,期交所調高該股票期貨及選擇權契約之保證金為當時適用標準之1.5倍。二、標的證券於 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內 受證交所或櫃買中心 第二次(含)以上發布為處置之有價證券 時,期交所調高該股票期貨及選擇權契約之保證金為當時適用標準之2倍。三、標的證券受證交所或櫃買中心發布為「處置股票」,並經提報其監視業務督導會報決議,採取「停止該有價證券一定期間之買賣」以外之相關處置措施時,期交所調高該股票及選擇權契約之保證金為當時適用標準之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