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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交所公告:股票期貨及股票選擇權契約之標的證券,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發布為處置之有價證券,股票期貨及股票選擇權契約保證金之處置調整措施如說明,並自111年6月27日起實施。
一、依期交所業務規則第 116條第1項第9款及同規則第117條第1款辦理。
二、期交所股票期貨及股票選擇權契約之標的證券,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依「櫃檯買賣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以下簡稱處置作業要點)第6條規定發布為處置之有價證券或對其採取處置措施者,期交所將調整股票期貨及
股票選擇權契約之保證金,實施期日為自證券市場處置生效日之次一營業日該股票期貨及股票選擇權契約一般交易時段結束後起實施,其保證金調整級距,臚列如下:
(一)依處置作業要點第6條第2項發布為處置之有價證券時,以其為標的之股票期貨及股票選擇權契約之保證金,調整為當時所屬級距適用比例之1.5倍。
(二)依處置作業要點第6條第3項發布為處置之有價證券時,以其為標的之股票期貨及股票選擇權契約之保證金,調整為當時所屬級距適用比例之2倍。
(三)依處置作業要點第6條第5項採取處置措施之有價證券,除該有價證券經停止一定期間之買賣者外,原則上依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內第一次、第二次或第三次(含)以上
依處置作業要點第6條發布為處置或採取處置措施之有價證券,以其為標的之股票期貨及股票選擇權契約之保證金,分別調整為當時所屬級距適用比例或金額之1.5
倍、2倍或3倍。
但情節嚴重者,期交所得調整為當時所屬級距適用比例或金額之2倍或3倍。
三、股票期貨及股票選擇權契約之標的證券(包含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符合處置作業要點規定發布為處置之有價證券或對其採取處置措施者,期交所將對個別股票期貨
及股票選擇權契約另行公告保證金調整情形及實施之起迄日期。
詳情請參閱
臺灣期貨交易所公告